《古兰经》是否提及环境问题?

《古兰经》是否提及环境问题?

伟大的安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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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罚是为了威慑和惩罚那些意图在大地上制造破坏之人,但在误杀或因饥饿和极度需求而偷盗的情况下,则不予执行刑罚。 并且刑罚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疯子或精神病患者。 它在本质上是对社会的保障。 由于其严格性,这符合宗教为社会提供的利益,而社会的成员应该为此感到高兴。 它的存在对人们来说是一种仁慈,通过它人们将获得安全感。只有罪犯、强盗和破坏者会反对这些刑罚,因为他们担心自身的利益。 在这刑罚中有一些本身就存在于人为的法律中,如死刑等。

是的,伊斯兰教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每个婴儿都出生在他的本性上,即崇拜安拉而无需任何媒介(即成为穆斯林)。 他不需要父母、学校或任何宗教机构的干涉,直接崇拜安拉,直到到达法定年龄为止。随后,他将负起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那时,他可以选择让耶稣成为他和安拉之间的媒介,成为一个基督徒;或者选择让佛陀成为他和安拉之间的媒介,成为一个佛教徒;或者让克里希那成为他和安拉之间的媒介,成为一个印度教徒;或者选择让穆罕默德成为他和安拉之间的媒介,彻底背离伊斯兰教;或者继续遵循天性的宗教,直接崇拜安拉。 追随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所带来的信息,是来自他的主的符合自然天性的正确信仰。除此之外,即使是将穆罕默德视为人与神之间的媒介,也是偏离了正道的。

赋予生命的主命令被赋予生命者作为凶手去夺取生命,并且夺取毫无罪责的无辜者的生命,这是不合逻辑的。 “你们不要自杀。” (166) 其它诸如这样的经文,禁止除正当理由如复仇或自卫之外的自杀行为,同时不违反宗教禁忌或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以服务于与宗教或其目标无关的团体的利益,这与这一伟大宗教的宽容和道德相去甚远。 不应该将天堂的美好建立在仅仅获得美丽的处女上,天堂中有超出眼睛所见、耳朵所听和人类所能想象的事物。 (妇女章:29)

废止和被废止是律法规定的一种演变,指的是停止执行先前的法令,或者替换为后来的法令,或者限制绝对规定,或者解除限制。这在以前的律法中是司空见惯、熟知的,自阿丹时代起就存在。 在阿丹时代,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婚姻被视为一种利益,但在其它律法中逐渐变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同样,星期六的工作在易卜拉欣的律法以及他之前的律法中是被允许的,并且在其它律法中也是如此,但在穆萨的律法中变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安拉曾命令以色列子民在崇拜金牛犊之后自杀,但随后撤销了这个命令。还有很多其它类似的例子。 替换一项法令以及在同一律法或不同法律法之间替换律法的情况是存在的,就像我们在前面的例子中提到的一样。

让一个受欲望支配的人来决定强奸是否为恶行是不符合逻辑的,很明显,在强奸行为本身中,存在对人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们的价值和自由,这表明强奸是一种罪恶。 同样,同性恋是对宇宙规律的违反,而婚外恋情也是不合法的。只有正确的做法才是正确的,即使全世界都认为这些行为是正确的,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像阳光一样明显,即使所有人都承认它是正确的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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