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安拉会因他们的行为来审判人们,而这些行为已经在安拉永恒的知识中写下并体现在前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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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想要从商店购买一些东西时,他决定派遣他的长子去购买这件物品,因为他预先知道这个孩子很聪明,他会直接去买他父亲想要的东西。父亲知道另一个孩子会忙于和同龄人玩耍,并会浪费了钱,这实际上是一种他基于假设而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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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罚是为了威慑和惩罚那些意图在大地上制造破坏之人,但在误杀或因饥饿和极度需求而偷盗的情况下,则不予执行刑罚。 并且刑罚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疯子或精神病患者。 它在本质上是对社会的保障。 由于其严格性,这符合宗教为社会提供的利益,而社会的成员应该为此感到高兴。 它的存在对人们来说是一种仁慈,通过它人们将获得安全感。只有罪犯、强盗和破坏者会反对这些刑罚,因为他们担心自身的利益。 在这刑罚中有一些本身就存在于人为的法律中,如死刑等。

在现代社会中常常被忽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伊斯兰教赋予女性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男性这些权利。 男性的婚姻仅限于未婚女性。而女性可以嫁给未婚或已婚的男性。这是为了确保孩子的血统归属和保护孩子们的权利和继承权。 然而,伊斯兰教允许女性与已婚男性结婚,前提是他只有不超过四个妻子,并具备公正和能力的条件。 因此这个女人有更广阔的空间去选择男方,有机会去了解(男人)是如何对待另一个妻子的,在完全了解这个丈夫的道德品性的情况下进入婚姻。

穆斯林妇女追求的是公平,而不是平等。因为对她们来说,与男性平等会剥夺她们许多权益和特权。 让我们假设某人有两个孩子,一个五岁,一个十八岁。他想为每个孩子购买一件衬衫,那么平等在于为他们购买相同尺码的衬衫,这会导致其中一个孩子的困扰。然而,公正在于为每个孩子购买合适尺码的衬衫,从而使每个人都感到幸福满足。

《古兰经》通过讲述创造阿丹的故事纠正了进化论的概念:

让一个受欲望支配的人来决定强奸是否为恶行是不符合逻辑的,很明显,在强奸行为本身中,存在对人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们的价值和自由,这表明强奸是一种罪恶。 同样,同性恋是对宇宙规律的违反,而婚外恋情也是不合法的。只有正确的做法才是正确的,即使全世界都认为这些行为是正确的,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像阳光一样明显,即使所有人都承认它是正确的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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